1)第1022章 这种误会挺好!_律师本色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
  第1022章这种误会挺好!

  “当年,我曾办过一个案子,被害人是个三岁多的盲童,患有先天性心脏病,他父亲将他带到河边后偷偷跑开了,导致盲童在摸索中掉入河内淹死,而在他坠河之时,他父亲就站在不远处的岸边看着……

  被告人告诉我,当时他看到孩子在河水中挣扎,听到孩子喊‘爸爸,救命!’,心碎的跟玻璃渣子似的。

  他把嘴唇咬掉了一块肉,眼泪流成了河,但是他仍然没有动,他已经借了所有能借的钱,实在没办法了。”孟广达深吸一口香烟,然后用力将香烟撵灭在玻璃烟灰缸内,整理了下情绪。

  “从法律上讲,他主观上应当预见到盲童有掉入河中淹死的可能性,但其却不管不顾,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有放任甚至追求盲童死亡的故意,那个案子最后法院就是以故意杀人罪判的。

  综上,区分遗弃罪与以遗弃方式的故意杀人罪的关键点在于:被告人实施遗弃行为时,是否考虑并给予了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机会。如果是,则可以遗弃罪定罪;否则,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来定罪。

  本案中,被告人池云发、祁仁霞获悉自己刚出生不久的女儿身患重病,不仅不予救治,反而狠心抛弃,先是遗弃在医院附近的田地里,因担心过路行人发现并施救,又将女儿带至山林中予以遗弃。由此可见,二被告人不愿意让女儿获救、希望女儿死亡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。

  因此,我认为本案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。由于二被告人的女儿被群众及时发现救回,二被告人系故意杀人未遂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
  如果归案后,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,具有悔罪表现,法院是可以对二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的。”孟广达说的很细致。

  耿震边听边记,其他团队的律师可不会把案子分析的这么透彻,总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,即便讨论案情也只会轻描淡写的说几句,没人愿意浪费这么多时间和脑细胞讨论别人的案子。

  因为这个案子在网上有一定的热度,判决出来后,宋辉的名字也进入了公众的视野,有好事的网友开始挖宋辉的老底儿,大家又看到了方轶团队的影子。大众突然有种感觉,好像本省的重大刑事案件都被方轶团队承包了!

  “最高院采纳了咱们的辩护意见,鉴于被告人巩达系为自杀而实施犯罪行为,主观上属间接故意,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,最高院认为对巩达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。

  “对呀,这还能有假。我跟盛德律师事务所的方轶团队有合作,我兄弟宇文东就在那当律师。

  “嗯,这案子发回重审,基本上被告人死不了了,但是法院不会轻判,估计有可能判死缓。”方轶想了想道。

  团队里的这种习惯对于年轻律师的成长非

  请收藏:https://m.bqg62.com

(温馨提示:请关闭畅读或阅读模式,否则内容无法正常显示)

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